行为识别
勿轻信、勿透露、勿参与、及时报案
1
利用他人身份证等信息进行搭建博彩网站等违法行为
2
为诈骗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
3
利用第三方软件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行为
安全防范
八个“不”,要牢记、要谨慎,全网实名杜绝违规!
实名账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,买卖后若被用于诈骗、洗钱、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,账号实名所有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情节严重还会涉嫌帮信罪、诈骗罪共犯。
手机卡是实名入网的重要凭证,买卖手机号卡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注册违规账号、实施电信诈骗、发送垃圾信息,实名机主将面临停机、征信受损甚至法律处罚。
银行卡是资金流转的核心载体,买卖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,极易被用于电信诈骗、跨境赌博等黑灰产资金结算,实名持卡人会被列入断卡行动黑名单,影响征信和正常金融业务办理。
微信、支付宝等支付账号绑定实名信息和银行卡,买卖后可能被用于非法收款、套现、洗钱,一旦涉案,实名所有人需承担资金追溯、法律追责等后果。
非正规代购可能暗藏诈骗风险,不法分子会以 “低价代购”“海外直邮” 为诱饵收取定金后失联;同时,违规代购还可能涉及走私、偷税漏税,参与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身份证号、户口本、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是个人核心隐私,买卖身份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还会导致自身或他人遭遇精准诈骗、冒名贷款、违法注册等风险。
微信、QQ 等聊天账号买卖后,易被用于群发诈骗信息、冒充他人实施诈骗、组建违规群组,实名注册人需对账号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,面临封号、法律追责等后果。
所有 “刷单赚佣金” 均为电信诈骗,不法分子会先以小额返利诱导,再要求垫付大额资金后失联;同时,刷单本身违反平台规则,参与者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。
典型案例
思想防范要牢,安全意识要高
案例一
2020年,云南侦破一起为境外不法分子提供动态VPS服务、动态IP代理的案件。其中赵某伙同邵某、杨某在2018年成立科技公司,在云南15个州市设立24个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,为境外不法分子提供互联网代理访问和宽带转租服务,致使6起涉赌、涉诈案件线索指向其宽带账号。
案例三
2019年,江苏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其中王某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,搜索并租用免备案的服务器,在装配Linux7.0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上通过相关软件面板控制端多次为赌博、博彩等违法网站进行301跳转。
案例二
2020年,山东侦破一起为下游犯罪提供物联网卡及隐蔽上网链路的案件,其中上海某公司吴某自2017年勾结某运营商员工牛某,批量购买100万张定向流量物联网卡,违规搭建代理上网服务器并将裸卡销售,致使大量物联网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。
典型行为分析:非法买卖大量物联网卡,诈骗分子利用大量不需要个人认证的物联网卡,绑定在路由器中(IP不断跳动无法被锁定)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已经触犯法律。
案例四
2016年,四川侦破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、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,其中杨某等人从网上购买域名服务器、CDN云加速服务搭建了网站,将非法获取的信息数据整理后导入服务器,建立网络聊天群进行网络推广宣传、寻求购买者。
法律法规
学法、尊法、守法、懂法,弘扬正气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 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】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服务,办理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,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等服务,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,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,传授犯罪方法,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,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,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。
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,发现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,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 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七条规定,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,为其提供信用卡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、通讯传输通道、网络技术支持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